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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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自然人在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内需修复的行政处罚。
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用办)负责统筹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申请。信用中心负责核查修复信息,出具修复处理结果报告。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修复的核查和处理工作。
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
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中不允许修复。
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材料一: 信用修复承诺书
材料二: 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材料三: 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材料四: 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
材料五: 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
材料六: 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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