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23〕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条款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可由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可由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预留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投标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
二、支持对象
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支持范围的企业,具体情形如下: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三、操作流程
(一)政府采购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在江苏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angsu.gov.cn)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预留项目根据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方案确定,未预留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投标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
(二)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可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获取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按采购文件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公告企业声明。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按照规定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其中预留项目签订“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四、政策咨询
盐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夏晓天,0515-68011337,13056182727;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综合处徐榕蔚,0515-68821752;
盐南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库与政府采购科潘峰秀,0515-69938599;
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单高晨,0515-89880321;
盐城市盐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史 琪,0515-83359307;
大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李玉辉,0515-83927233;
响水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董勤玥,0515-86876227;
滨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王 峰,0515-84108998;
阜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王 柱,0515-69917082;
射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陶 仪,0515-89291720;
建湖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符 玥,0515-86230802;
东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谢 嫚,0515-89560414。
附件:1.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2.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