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
实施意见
为提高全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一)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扎实推进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将空间管制要求和规划控制性指标落实到要素配置上,明确土地利用效率提升、结构优化等目标;统筹产业园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因地制宜划定工业用地保障线,合理确定各类产业园区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突出产业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优化,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集聚,严格限制超规模、超边界新上工业项目。
(二)加强详细规划实施管理。以详细规划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法定依据。落实国家和省对详细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的相关要求,统筹城市更新、土地出让、成片开发等工作,加强规划引领,按照“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急用先编、保障发展”的原则,持续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落实规划管控要求,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后续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阶段落实。
(三)严格园区道路和绿化建设标准。产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突出交通组织功能,合理确定路网密度和道路等级,严禁超标准、超实际需求建设园区道路;要统筹绿地的规模和布局,从紧控制道路两侧绿化宽度和规模,新建次干道及以下等级道路两侧原则上不设置绿化隔离带;弹性设置单个产业项目绿地率,鼓励集中建设、复合利用,在安全生产前提下,除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用地、储有危险品或对周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物流仓储用地根据安全防护和卫生隔离要求适当提高绿地率,并合理设置防护隔离绿带外,详细规划中其他工业用地绿地率可从低要求,不得建设“花园式工厂”。
(四)引导产业园区有机更新。涉及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的区域,可依据现行城镇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城市更新目标和企业发展意愿,深化细化提出具体地块改造更新的差异化规划管控要求,明确相关控制指标,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实施,保障产业有序更新。
二、提高工业用地配置门槛
(一)提高容积率低限。全市新出让工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1,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原则上不低于1.2;重特大工业项目容积率,在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在满足安全生产等前提下,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建筑高度可不做要求。鼓励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主要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
对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有特殊要求的特定产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特定产业)以及基于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行政审批等单位集体决策认定。
(二)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投资总额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通过高标准厂房解决用地需求。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般不予单独供地。确因道路、河流分割的边角地小于1.5公顷的,优先用于园区配套用地;在满足准入产出要求的前提下,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情况说明后可单独供地。园区外原则上不得新增供应工业项目用地,各地要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园区外产业用地有计划地退出。
(三)鼓励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和企业建设使用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食品制造和加工业等行业原则上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小微企业租用高标准厂房,各地可在准入、租金、规划建设、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三、加快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
(一)积极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鼓励各地结合产业生命周期,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弹性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按法定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实施双合同配置方式。全市新出让工业用地全面实行“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配置方式,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及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与新出让工业用地受让人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应明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投产时间、销售收入、地均税收、违约责任、退出收回等条款,相关指标不得低于《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受让人在工业用地成交后,持已签订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三)积极推进土地供应新模式。开展“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模式试点和推广。强化工业项目准入审核制度,鼓励各地分行业、分区域制定并定期更新经济、社会、环境等约束性最低标准的工业用地供应准入指标体系,通过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予以明确和落实;按照“政企互信+政企守信”契约原则,加强政企对接,以“模块化、集成式、可选择”政府服务承诺清单为企业提供菜单全流程服务;在此基础上,有机统一政府共性要求和企业个性需求,集成组合运用地价、供地等支持政策,保障优先发展产业和重大项目落地。
(四)开展“用地清单制”改革。社会投资类项目在土地供应前,可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四、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高新区)要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开展人防工程、综合管廊等建设,促进地下空间科学利用、复合利用。详细规划要明确具体地块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控要求。
在确保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新型产业社区、混合产业新增的商业商务和办公建筑,以及按照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类项目,鼓励建设负一层及以下的地下空间。工业用地结建地下空间的,不收取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
五、共建共享配套设施
(一)促进产业园区职住平衡。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将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分类集中,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应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园区职工宿舍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58号)要求,集中规划建设职工宿舍;支持乡镇工业园在镇区统一规划建设职工宿舍。各类园区要积极引导企业不在厂区建设职工宿舍,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入住园区集中规划建设的职工宿舍。
(二)加强产业园区综合配套。产业园区可集中建设商业服务业、商务公寓、宿舍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邻里中心综合设施及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为园区统一提供商住及公共服务。鼓励存量工业用地更新改造过程中,按照就近、集中的原则,对相邻地块,实行工业配套设施集中建设,所建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占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不减少,不得分割转让。
六、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一)提升土地利用效能。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下,按照产业关联、功能互动、用地兼容的原则,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工业用地可有条件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科研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不得混合利用。
(二)加强混合用地供应管理。混合产业用地应在规划条件中确定主导功能及混合比例要求,明确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以及工业用地规模、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并按主要用途确定混合用地供地方式。混合用地地价根据各用途构成比例、混合地价计算方式,通过市场评估、集体决策确定。单一工业用地中增加的混合用途,由受让人自主选择,可以包括研发、中试设施、检测等其他产业用途,其他产业用途和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其中用于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面积的15%,不得单独分割转让、抵押。
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据规划实施混合利用开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补缴地价完善手续。
七、积极盘活存量工业用地
(一)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和计划。开展产业园区用地调查和工业用地年度更新调查,全面摸清工业用地特别是规上企业土地利用现状、资源消耗和产出效益等,依托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评价系统,结合产业定位分类制定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标准,编制“十四五”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产出效益低、能耗高、排放大、工艺技术落后等工业用地列入再开发范围。边角地等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或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纳入再开发范围结合周边地块一并开发。
(二)多途径盘活存量土地。鼓励各产业园区和工业企业通过产业更新、增容技改、综合整治等多种模式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低效工业用地。单宗低效用地涉及两个以上用地主体,可以由多个主体联合或共同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新的主体进行开发改造。相邻多宗地块,可以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联合或共同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新的用地主体进行开发改造。对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拆除重建、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完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搭建市场平台,健全交易规则,畅通信息渠道;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允许企业依法分割转让节余土地。
(三)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工业厂房从事科技研发、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五年。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并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此类土地再开发后确需分割转让的,最高不得超过除配套设施以外计容建筑面积的50%,并依据用途、比例等确定价款,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要求。分割转让的受让方应符合所在地产业准入要求,并与属地政府或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明确投资、产出、税收等相关要求。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
(四)推动村镇工业集中区改造升级。立足于村镇工业集中区(乡镇工业园区)现状,各地要按照布局更优、产业更高、资源利用更高效的要求,积极开展村镇工业集中区改造提升专项行动。积极推动村镇工业集中区升级改造,开展升级改造工作试点,改造提升一批、腾退转型一批,逐步释放存量空间,促进环境资源配置更优化,推动村镇工业用地集中区高质量发展。村镇工业集中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五)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各地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开发园区工业用地收储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21〕14号)有关要求,将批而未供土地纳入储备范围,积极实施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加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提升工业用地供应效率。建立低效用地主动退出机制,原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实施自主再开发的,可向政府申请土地收储并获得合理补偿。
八、加强政策支持
(一)强化要素保障。积极支持各地符合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申报国家、省重大项目,争取国家和省单列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列入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工业项目,各地要统筹国家计划指标、城乡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指标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支持各地制定激励措施,引导盘活存量土地用于新上工业项目。
(二)实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市区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实施方案通知》(盐政办发〔2021〕98号)明确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鼓励类、创新型等重大产业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不低于最低保护价的基础上,确定适当地价;属于省政府明确的16个先进制造业集群以及“7+X”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强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评价结果运用。优先保障A类(优先发展类)企业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鼓励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提升改造,对C类(监管调控类)新上投资项目原则上不支持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申请,D类(落后整治类)可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有计划地实施再开发。各地要运用差别化的用能、要素分配、信贷、财税、行政监管等措施,引导工业企业主动提升改造、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
(四)提升工业用地配置效率。应充分利用土地储备机构、国有平台公司对工业用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配套,加快形成可供立即开发利用的“净地”。在公布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可一并公布拟出让工业用地地块情况,工业企业可根据投资发展需要,提出用地预申请。根据开发园区发展定位、产业布局,对条件成熟的地块实施带产业、带方案挂牌出让;全面落实“交地即发证”,积极推动“拿地即开工”。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出让流程,共享区域评价评估成果,落实并联审批,促进工业用地配置提速增效。
九、强化工业用地全程监管
(一)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政府牵头,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行政审批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加强工业项目事前(项目准入、用地规模)、事中(开竣工、投产)、事后(投入产出、运营绩效、资源集约利用)全过程监管和评估。在项目落地前,联席会议要对项目可行性、行业发展前景、项目产值税收、投资强度等进行审核。对容积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相关指标达不到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要求的,应依约追究责任,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常态化开展闲置土地、闲置厂房清理处置,对闲置土地、闲置厂房较多的开发园区,暂停土地供应。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以盘活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确定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未完成考核年度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县(市、区),扣减下一年度2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盘活存量成效显着地区,可适当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倾斜。
(三)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主体责任,细化措施、明确任务,全面抓好省、市意见的贯彻执行。市政府将对各地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工作进展和成效进行督查考核,并适时进行通报。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