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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23-16428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3-01-29
        文号 盐政发〔2023〕2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

        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细化量化实化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主动适应疫情防控新阶段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着力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积极营造“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发展氛围,全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继续减征“六税两费”,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盐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所有政策措施均需各地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盐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盐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四)优化调整市本级涉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安排17.3亿元涉企专项资金,聚焦产业链赋能、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发展、旅游业发展等14个领域,集中保障、突出重点,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要平台等进行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文广旅局等部门)

        (五)加快财政资金拨付兑现,市本级涉企专项资金6月底前应拨尽拨,其中直拨资金收到兑付依据后2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省以上涉企专项资金,明确补助对象和金额的2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未明确补助对象和金额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六)引导银行机构稳定信贷存量、扩大信贷增量,重点投向“5+2”战略性新兴产业和23条重点产业链,确保2023年各项贷款增速不低于15%,力争新增贷款达到1500亿元。充分发挥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盐城地方征信平台作用,推动银行机构依托企业征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七)积极争取中央贴息资金和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持续推进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中长期贷款、重点领域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等落地实施。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制造业企业更新改造设备,对年度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11%给予奖励。落实我市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补助政策,2023年按照“智改数转”项目贷款额的1.1%给予贴息。支持粮食油料保供,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粮食、油料生产的贷款,统筹安排资金给予不高于2%的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八)发挥市财政3.5亿元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引导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对普惠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2023年“小微贷”“苏科贷”等政银合作产品投放规模达100亿元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率低于1%,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对“小微贷”“信保贷”等专项贷款产品免收担保费。对销售超1000万元工业企业、500万元服务业企业、建筑业星级企业和30强建筑业企业开发专项金融产品,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的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住建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九)支持金融机构根据LPR走势调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下行,引导银行、支付机构(银联)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鼓励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相关收费“能减尽减”,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启动上市(挂牌)计划,对首发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十)建立行业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梳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建立交通物流行业“白名单”,引导银行机构用好用足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合理增加对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和邮政快递等行业金融供给。支持港口企业用好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政策,争取港口封闭式料仓等设施建设低息或限期免息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监管局、盐城银保监分局、盐城港集团)

        三、推动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

        (十一)对当年新增的规上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助推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对租用国有企业厂房(土地)且当年成为规上工业企业,支持当地园区和国企减免当年租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十二)加强产业链资金链融通,围绕“5+2”产业设立产业基金,推动“盐链保”实质性运转,一季度实现有效投放。支持市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配套协作,提高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能力。支持各地申请设立省乡村振兴基金子基金,市产业母基金对获得省支持的子基金再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江苏信保集团盐城分公司、黄海金控集团)

        (十三)开展“盐创新品”系列活动,发布《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支持生产企业对产品首张订单进行投保,市财政按投保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80%进行补贴。支持企业采购创新产品打造应用场景,对列入优秀示范应用场景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五)鼓励国内优质上市企业、大企业集团、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建筑业央企、优质大型建筑业企业等在盐城迁入综合型总部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供应链、出口、研发职能型总部,并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十六)实施免费诊断和轻量级数字化改造样板工程,由市级财政按照投入金额给予补助。开展“绿色诊断进千企”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节能降碳免费诊断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七)继续采取“即申即享、免申即享”等方式,及时落实社保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实施缴费比例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的政策。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批准后可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盐城市税务局)

        (十八)鼓励企业连续稳定生产,对2023年一季度开票销售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增长达到15%以上的市区(亭湖区、盐都区、盐南高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丰区)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稳岗留工,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当年增幅8%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参照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十九)开展“百场千企万岗”招聘行动,组织现场招聘、网络招聘、直播带岗等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活动500场次以上,发布岗位10万个以上。鼓励各地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且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就业服务补助。巩固现有城乡公益性岗位规模,持续加大岗位开发力度,新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3000个以上、青年就业见习岗位6600个。(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劳务合作,各地对2023年1月25日至2月5日期间租用(含合租)有营运资质企业的客车“点对点”组织外地员工返岗的企业,给予包车费用5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首次来盐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公共交通费用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二十一)强化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保障,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实行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对春节后连续生产有电力增容需求的企业,提供用电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盐城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

        (二十二)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限制或拒绝。(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二十三)减半收取住宿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费用,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可由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可由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预留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投标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降低物流成本

        (二十五)严格执行省政府明确的公路通行费相关减免政策,及时帮助月通行次数30次(含)以上的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申报ETC通行费85折优惠,及时办理货运车辆运政苏通卡享受85折优惠。支持多式联运发展,提升铁水联运量,积极申报省运输结构调整补贴资金。加快推进盐城中欧接续班列开通,制定出台集装箱货源补贴政策,落实进出盐城中欧接续班列集货点集装箱运输车辆全免车辆通行费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盐城港集团)

        (二十六)鼓励电商和邮政快递企业增加佣金比例、设置跑单奖励,为快递员和外卖骑手购买相应保险、提供必要餐饮保障。支持邮政快递行业保通保畅,用好用足100万元邮政快递从业人员关爱基金,为邮政快递人员配发必要的防疫物资。(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二十七)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集装箱发展专项资金,鼓励盐城港集团等港口企业继续加强与上海港集团、江苏省港口集团旗下班轮公司合作,签订至釜山、日本、东南亚、上海、蚌埠、重庆等航线合同。支持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等道路客运枢纽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盐城高铁站等客运枢纽向城市综合体转型。用足用好省级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加大对纯电动公交、出租车辆、纯电动船舶等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盐城港集团、市交投集团)

        七、着力恢复和提振消费

        (二十八)围绕促流通扩消费开展“146消费提振行动”,持续办好“515盐城消费节”,鼓励各地按照消费节点,联合商贸流通企业分批发放消费券或开展消费满减、折扣让利等促销活动。组织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各地组织大型家电家居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和绿色智能产品促销,支持消费者购买一级能效绿色节能家电或以旧换新。支持发放数字人民币红包,鼓励银行开展数字人民币体验推广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

        (二十九)支持各地对通过公共网络实现商品销售额增幅居本地区前列的限额以上单位,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发展农村电商,对盐城农产品电商销售额达300万元、5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发展首店首发经济,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盐设立品牌首店、旗舰店、体验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三十)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推动特色夜市街区创建、步行街改造提升和城乡社区商业体系建设,加快建设改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提升建设和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等县域商业项目。市县财政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供销社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市场改造提升、服务网点建设等,开展农产品物流统配、直播带货以及展示展销活动,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

        (三十一)市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特色文化街区等“六个一”项目和省“十四五”重点文化产业、市重点文化带的项目建设。支持省、市文创大赛获奖转化作品,鼓励优质文创企业参加南京融交会、上海文博会、深圳文博会等各类展会,支持新兴示范性数字文化产业园区(企业)建设。(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

        (三十二)整合板块、景区、旅行社等文旅资源,全力推介重点产品线路,与携程共同打响“到盐城嗨周末”品牌。支持建设康养(疗休养)、研学、体旅等基地,推动荷兰花海、黄海森林公园等重点景区(度假区)成为长三角首选康养目的地。发挥盐城农商行等签约平台作用,加大对文旅企业支持力度。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市卫健委)

        (三十三)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等文旅企业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鼓励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强与工会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职工疗休养范围。组织万名以上一线职工、劳模到基地疗休养,推动长三角地区职工疗休养基地互认共享。(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三十四)对在盐城市区举办的全国性峰会、博览会、展览会、行业发展等活动,按照活动费用总额的30%,由市级财政在各类专项发展资金中给予承办单位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八、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三十五)加大对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先给予审批支持和土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要素保障;抢抓省重大项目中期调整机遇,谋划争取更多高质量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由省级层面给予土地等要素支持。利用国家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窗口期,提前谋划交通、城建、水利等一批具有牵引性、支撑性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配套项目,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省级政策“盘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三十六)强化用地、用海、用林保障,试行用地承诺制,多渠道统筹资源要素,切实保障省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用地需求。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保障规划空间需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机制,积极探索采用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等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全面推广工业用地“带方案挂牌”,推动规划方案和出让方案并联审批,鼓励建设和使用高标准厂房,规范推进工业地产项目。灵活使用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完善规划承诺制项目用海报批路径,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纳入在编国土空间规划承诺即视为符合规划,开展用海审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使用林地,争取在省级层面预留指标中统筹,不足部分积极向国家林草局申请追加。(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十七)强化用能保障,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和原料用能,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优化能耗强度审批流程,时长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

        (三十八)强化环保指标保障,对省级重大项目属地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大力开展排污权交易,指导各地广泛实施纳入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重点工程减排项目。研究建立总量调蓄机制,探索排污总量指标的跨类别使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省重大项目排污总量指标不足部分,积极争取省储备库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十九)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交通、市政公用、生态环保、医疗机构、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投资,广泛开展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合作,鼓励市属企业拿出相当于总资产5%以上的混合所有制项目,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项目合作等方式,与具有产业链或价值链关联、在行业中有竞争优势、知名度较高的民间资本开展合作,共同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等部门)

        (四十)强化市县重大项目资本金配套,支持地方符合条件的项目更多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用足用好2023年计划新增专项债券限额,推动专项债券早发行、早使用。支持公路、铁路、城建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支持开辟农业农村重大项目融资绿色通道,保障农业数字化、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等农业农村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盐城银保监分局等部门)

        九、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

        (四十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展会争取订单。支持企业参加贸易促进计划内的境外线下展会,统筹各级专项资金对出境参展企业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补助;对企业自主参加的境外展会给予展位费不超过50%的补助。对参加贸易促进计划内的境外线下展会和重点商务活动所产生的出入境机票费用,按照标准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有效发挥境内外商协会作用,帮助企业对接海外买家,获取优质贸易信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外办、市贸促会)

        (四十二)持续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扩面降费,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宣传力度,吸引更多企业参保。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以内。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即可视同收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盐城市税务局)

        (四十三)加强对重点外资项目调度服务,完善市级重点外资项目库,建立健全跨部门推进机制,推动项目加快建设、投产达效。健全外资重点企业运营、外籍高层次人才停居留证件签发等制度,切实营造外商投资良好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外办等部门)

        (四十四)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支持银行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提供安全高效低成本的资金结算服务。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助力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加大汇率避险服务有效供给,强化中小微企业、贸易新业态的汇率避险扶持,稳步实施外汇套保奖补等支持措施。保障电子产品、粮食、矿产、LNG、汽车零部件等重要物资产品进口,指导企业扩大应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两段准入等措施,提高大麦、小麦、大豆、肠衣、食糖等进口农食产品通关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盐城海关)

        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十五)用足用好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综合运用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进一步调整我市“一城一策”工作方案,优化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加大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力度,落实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落实住宅地块出让清单制,开展经营性用地出让“清零”行动,切实保障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土地供给。新出让经营性用地竞买保证金可按20%执行,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剩余土地出让金可在12个月内缴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盐城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四十六)完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式,提高结算凭证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上的使用比例,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鼓励被征收人使用结算凭证购买普通商品房,结算凭证使用期限由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除可按新型农村社区标准要求集中建设安置外,可通过吸引农民进城入镇有关政策进行安置,促进城镇住房市场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四十七)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城区(亭湖区、盐都区、盐南高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其余各地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调整至8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由最长不超过20年延长至30年。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的,家庭成员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万元、20万元;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家庭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限额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20%、40%。该政策自2023年3月1日起长期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十八)支持房地产业合理融资需求,指导金融机构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资金,合理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过渡期。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按时完工交付。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提供必要的贷款支持。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参与危困房企项目并购重组,化解房地产行业金融风险,推动问题项目顺利完工。进一步完善盐城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盐城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

        十一、加快健康产业发展

        (四十九)强化疫情防控能力建设,扩容重症医疗资源,加快医共体建设,完善分级诊疗方案,加大药物供应储备,优化医疗服务保障,对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人群开设就医绿色通道。加快推进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着力保健康、防重症。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对运营确实困难的收治医疗机构,在预付2个月医保资金基础上,再增拨1个月。(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五十)着力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救治能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CT机和救护车覆盖率,健全完善基层卫生投入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办医,支持各地引进医疗美容、眼科、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和脑科、康复、护理等短缺专科医疗机构,支持全国知名连锁民营医疗机构在我市落地,推动民办医疗机构高端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在用地、资金和审批方面给予政策便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五十一)强化“一老一幼”普惠性服务保障,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医养签约服务质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长者幸福食堂、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年、不低于40万元/年的运营补助。强化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及供给,加大婴幼儿照护机构支持力度,市财政安排托育服务专项经费,对新创成的省市普惠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五十二)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75%,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五十三)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互联网首诊服务,医保基金按照线上和线下一致的原则,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人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全面落实省支持防疫药品器械生产研发各项政策。(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二、优化提升政务服务

        (五十四)打造便企利企的政务环境,深化惠企政策直达服务,市县各级政务大厅涉企服务综合窗口覆盖率达100%,构建“15分钟+24小时”政务服务圈。完善12345热线企业诉求高效响应机制,做优“一企来”服务专区和线上企业“直通车”,推动各类涉企问题1-3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有效解决。深入推进服务市场主体“一件事”改革,常态化提供企业登记、刻制公章、涉税业务办理、公积金缴存、社保业务办理“一站式”免费集成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五十五)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涉企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三张清单”,市场主体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落实行政处罚事前事中事后信用修复服务机制,实行信用修复全市通办,及时帮助企业重塑诚信形象。持续加大“双公示”,将A级纳税企业提升到全国平均以上水平且占比存续企业总量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盐城市税务局等部门)

        (五十六)持续优化“产业链+法律服务”“万所联万会”机制,加快完善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推出涉企法律服务清单,在有条件、有需求的民营企业探索设立公司律师。在非诉中心设立涉企矛盾纠纷化解窗口,积极推动在行业商会(协会)、民营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工作室(站)。结合企业对仲裁服务需求,成立“盐城仲裁委员会工商联(商会)工作站”,在各地、各行业分设仲裁联络点。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法律服务,将商业秘密公证平台建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运用“区块链+公证”技术,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全生命周期公证保护。(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等部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如国家和省出台同类政策,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有相关市级政策在具体执行时,根据本意见作出相应调整。各责任部门于2月10日前形成具体实施细则,优化提升服务,加强宣传解读,建立直达共享机制,推动各项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市级层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策实施评估机制,着力下沉一级解决存在问题,市政府督查室将适时就省政府42条政策措施和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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