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没有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治水兴水管水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我国水治理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了“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的重要原则,为新时期治水管水提供了遵循。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实现水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针对当前水资源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国家、省市提出的新要求,结合盐城实际,制定出台《盐城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目标
出台《办法》的主要目标,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提升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压紧压实各级政府、部门水资源管理责任,严格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5个部分40条,其中:第一部分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市相关部门及县级政府水资源管理职能及单位、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二部分明确了四水四定、水资源规划及开发利用、水权交易等工作要求。第三部分明确了水功能区、水源地、生态水位等水资源保护相关要求。第四部分明确了取水许可、计划用水、水资源统计、水资源费征收等取用水管理要求。第五部分明确了处罚依据及《办法》的实施时间。
五、常见问题解释
1.《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2.《办法》对于地下水管理与保护有哪些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和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第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第十五条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3.《办法》对取水许可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直接从河湖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办理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申领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农业灌溉用水、农村改水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暂缓征收或者减征水资源费。
第十七条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组织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鼓励各类园区、港区、集聚区试点开展区域评估水资源论证工作。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园区、港区、集聚区)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符合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生态流量保障、河湖水量分配、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等指标要求的,可简化取水许可审批流程,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4.《办法》对水权交易有哪些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鼓励在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开展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权交易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环保的项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权益,不得挤占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
5.《办法》对水资源费的征收有哪些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免征、缓征和减征水资源费的对象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
(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
(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
(四)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
对水重复利用率高于行业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