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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20900K12926869E/2023-22751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3-01-06
        文号 盐政办发〔2023〕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时效 有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盐城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

        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11号)以及“无废城市”建设要求,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抓手,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盐城市“十四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为方向,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本着源头严防、过程严管、综合施策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统筹推进、多元共治,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提升至10500吨/年。到2025年底,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基本建成。生活垃圾飞灰、废酸等利用处置能力短板得到补齐,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合理、布局优化,满足我市实际需求,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积极构建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处置市场化体系。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三)压实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统筹推进。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海关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废物治理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细化监管工作举措,强化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盐城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盐南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四)强化部门间联防联控。健全完善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链条式监管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税务局、盐城海事局等参与)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交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并及时申报有关信息。(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国家和省建立完善长三角区域危险废物合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势互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五)落实涉危险废物单位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有资质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与其直接签订相应合同,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盐城海关等参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盐城银保监分局等参与)

        (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市、县两级建立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制度,制定“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宣传贯彻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七)强化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加快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和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平台系统建设,全面推行二维码电子标签,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追溯。将危险废物豁免、应急处置等纳入系统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参与)配合国家和省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八)探索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危险特性、环境风险等因素,深入推进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对不同环境风险等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行差别化管理,优化简化低环境风险单位管理要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全市逐步建立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等参与)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九)严格项目准入。新改扩建项目依法严格履行环保、安全、规划、住建、消防、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和“三同时”制度。严禁审批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的涉危险废物项目,严格控制新(扩)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能过剩、废物产生量大、区域内难以实现有效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项目。新改扩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必须包括八位危险废物代码明确的全部危险废物种类。(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环评管理,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科学评价危险废物,明确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属性、贮存设施及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严格落实危险废物鉴定、再生利用等标准规范,严禁以副产品名义逃避监管。依法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严厉打击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无证排污、不达标排污等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相关规定,根据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要求,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加强鉴别单位管理,鉴别单位要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严厉打击鉴别单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和排除管理清单。规范鉴别结果应用,强化鉴别单位和鉴别报告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盐城海事局等参与)

        (十一)强化危险废物申报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或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二)推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广泛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强企业生产场所环境管理,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参与)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管理

        (十三)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支持建设有害垃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鼓励依托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对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贮存,做好与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有效衔接。(市城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加强对小量危废收集贮存试点项目的支持和监管,全面建成小量危废集中收运处一体化服务体系,加强危废流向监控,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鼓励具有一定技术和资本优势的单位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加快推进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建设,依托国有平台,探索建立独立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制,形成全市统一的收集转运指挥系统。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制度,摸清偏远地区、乡镇医疗废物产生底数,建立收集网络,确保医疗废物全部得到收集。配备满足实际需求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相关车辆,合理设计路线,保障应急状态下各地车辆、人员能够及时按需调配开展支援。(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指导)加强船舶污染物残油(油泥)等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建设,及时规范收集、贮存。(市交通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盐城海事局等参与)推进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按照规定在试点项目立项、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2025年底前,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7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十四)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危险废物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和识别标志设置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和年产废10吨及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联网。推动年产废10吨以下的小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全部纳入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平台管理并实现重点部位视频联网。低风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教育、科研院所、机动车维修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单位,确实不具备贮存场所建设条件的,可在产废点设置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临时收集设施,设置识别标志、建立台账、规范贮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参与)积极推进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专项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施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等有关部门参与,重点解决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本质安全和环保水平符合相关要求但部分手续不全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指导)

        (十五)强化危险废物转运监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须获得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网。针对城区、高校、人口集中区等产生的危险废物,研究制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方案。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场所至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地的“点对点”常备固定通行路线与备用路线,避开敏感区域,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联动监管。(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参与)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环境风险可控程度等,认真落实沪苏浙皖协商建立的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制度。严禁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六)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将危险废物环境执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运、倾倒、填埋、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小量危险废物无证收集、无电子联单转移、无证利用处置和跨区域收集转运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企业开展危险废物历史遗留问题自查自纠,对及时妥善处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七)落实监管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八)优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积极支持并推动市静脉产业园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落地建设,推动废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利用处置能力提升,补齐短板,打造废盐等特殊类别全国区域处置中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国资委、市城投集团等按职责分工指导)

        (十九)提升市域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的要求,各地政府组织对本辖区内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能力进行调查评估,按照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适度富余要求,超前统筹谋划,确保满足实际需求。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促进规范处置。优化提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加快启动阜宁3000吨/年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确保2023年底前建成投运。(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指导)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平。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严格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努力打造一批国际一流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推进汽车动力电池、太阳能组件、风力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利用处置水平。(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二十一)规范危险废物利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固体(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产品质量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点对点”综合利用,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二)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市场化运营。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处置价格明显低于成本、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市发改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参与)根据国家和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等相关制度要求,将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落实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相关要求。(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等参与)强化危险废物处置市场信息公开,保障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积极配合省研究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退出机制,从严整顿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保障市场公平有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二十三)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应用。加强与国家级固废环境管理技术支持机构合作,重点在废酸、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实验室废物等领域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及工程化推广应用。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体系和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八、健全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二十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应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管委会)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强化危险废物应急管控,各地应严格按照《盐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适用范围开展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科学制定本地区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随意扩大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范围,严禁借应急处置名义逃避监管。重点加强滨海光大环保(盐城)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盐城淇岸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家市级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响应单位的应急处置队伍、物资和处置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五)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根据重大疫情实际需求,抓紧修编完善新冠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统筹谋划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全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全部纳入医疗废物应急协同处置范围,进一步完善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强化机场、港口(码头)等重点涉外场所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严格落实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相关人员卫生防护要求,保障人体健康安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盐城海关、盐城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指导)

        九、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二十六)持续推进排查整治。组织实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围绕危废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化工企业、辐射单位、环境风险隐患较大企业、环境监管各个环节“五个全覆盖”,持续开展隐患排查,强化整改销号,守牢环境安全底线。(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七)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按照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固危废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委编办等参与)

        (二十八)加强基础技术研究。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部署,加大科研团队孵化器培育,积极支持相关科研活动。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二十九)压实各方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统筹推进危险废物管理政策、改革举措和重点项目等落地。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参与)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研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协商解决监管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强化督察问责。强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国家和省各类巡视发现问题整改,对发现的涉及危险废物问题,明确责任单位,专人负责整改,及时销号清零。加大对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办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视情采取通报、约谈等惩戒措施,对督察中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一)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学校、培训机构、科研机构人员相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教育,组织危险废物相关从业和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全面提升全社会污染防治理念和专业人员业务素质。配合国家和省落实《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三)注重总结评估。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细则,强化组织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见效。同时要做好总结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改革举措,请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情况。(市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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